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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校字〔2018〕35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学生转学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9月30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日  

   


新疆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2017〕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转出、转入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转学基本要求  

1.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2.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3.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预科阶段学习的;  

3.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成绩低于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同语种高考录取成绩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  

6.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自治区内转学的,经学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入学校须在三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章  转学办理程序及时间  

第六条 学生转出办理程序及备案所需材料  

1.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或家长(直系亲属)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转学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并签字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直系亲属)送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其转学申请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校长签署同意转学意见,开始办理转出手续。研究生转出手续参照本科生,由研究生院负责。  

2.提供材料  

  1)本人转学申请(个人转学申请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3)因患病申请转学学生须提供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研究生转学,还需研究生院出具转学原因说明材料;  

  4)拟转入学校出具的接收函;  

  5)拟转出学院开具在校表现鉴定及成绩单;  

  6)拟转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含转出学生名单和会议表决情况);  

  7)我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8)我校综合档案馆出具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第七条 学生转入办理程序及备案材料  

1.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直系亲属)递交。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由招生就业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送交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议,学院同意其转入申请的,签署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校长签署接收函,开始办理转入手续。研究生转入手续参照本科生,由研究生院负责。  

2.提供材料  

  1)本人转学申请(个人转学申请书);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须加盖拟转出学校公章;  

  3)因患病申请转学学生须提供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研究生转学,还需提供拟转出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原因说明材料;  

  4)拟转出学校开具的在校表现鉴定及成绩单;  

  5)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6)拟转入我校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名册(含录取最低分数线);  

  7)我校招生就业处出具的同意转入证明;  

  8)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提交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的专业考核成绩单;  

  9)拟转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研究生需另附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  

  10)我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11)我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12)我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第八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学生转学工作。自治区教育厅每年集中受理两次转学备案工作,接收转学备案材料时间为春季2月25日至4月25日、秋季8月25日至10月25日。学校受理时间原则上与自治区教育厅保持一致。没有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成备案手续的,视为转学手续未办理完毕,学生原则上不得离校或提前在转入学校就读。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学院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校转学工作;本科生转学具体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转学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网站公开转学政策、程序和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校园公示栏、网站等途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室)、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全面监督学生转学工作各环节,受理相关学生投诉,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管理。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纪委(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原《新疆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15〕12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转学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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