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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区分:

三、一般性教学事故

(一)教学运行

1.教师上课非班车原因迟到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备课不认真,照本宣科,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3.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停课、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

4.降低教学要求,导致研究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大纲要求。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

1.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

2.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监考迟到、早退或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瞒报;

3.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差错;

4.对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进行庇护或说情者;

5.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卷(论文)和成绩。

(三)教学管理

1.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学术活动无故不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改变进度或要求不严,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2.因教师错误指导、擅离岗位或管理不善,课中(包括做论文阶段)及调研期间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研究生受伤;

3.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上级教学主管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影响;

4.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运行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或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3.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

5.导师对研究生论文的评语、鉴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

1.考前给研究生辅导,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2.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超过20分钟或者无法进行;

3.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4.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造成严重影响;

5.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

6.丢失在校研究生考卷和成绩。

(三)教学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2.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违规办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4.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开脱,造成不良影响;

5.在教学过程中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五、由学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审定。

六、对一般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七、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视情节不同定为告诫或不合格,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并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

八、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九、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予以解聘。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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