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06〕9号)规定,学校研究确定2018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现公布如下:
一、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
二、汉语言班汉语言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成绩须达到390.5分(710分制);民考汉学生CET-4成绩须达到355分。
三、非汉语言专业民语言班学生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MHK)成绩须达到三级甲等;汉语言专业学生MHK考试成绩须达到四级乙等。
四、英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成绩须达到60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成绩须达到55分;俄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全国高校俄语专业四级成绩须达到60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成绩须达到55分;阿拉伯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全国高校阿拉伯语专业四级成绩须达到55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成绩须达到50分。
五、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全国大学俄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60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全国大学俄语考试成绩须达到55分。
六、以下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不与CET-4成绩挂钩:
1.民语言班学生、汉语言班的民语言学生、汉语言班的双语言学生;
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维吾尔语言方向、哈萨克语言方向)的学生;
3.高水平运动员;
4.艺术类学生;
5.师资班学生。
七、以下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不与MHK成绩挂钩:
1.汉语言班的学生;
2.高水平运动员;
3.艺术类学生;
4.师资班学生。
达到以上条件,且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06〕9号)有关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2018年5月8日